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省经信委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审批专用纸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委委托下放行政审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2014年12月,我委印发了浙经信法规〔2014〕539号文件,明确了省经信委13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权限内容及下放方式、范围。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6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发〔2015〕27号、国发〔2016〕9号文件,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2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浙政发〔2015〕9号文件,原委托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下放权限内容由市、县部门直接实施。
(三)根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3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权限内容、方式及范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1)。
(四)其余7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权限内容、方式及范围仍按浙经信法规〔2014〕539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行政审批专用纸
(一)行政审批专用纸名称。将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变更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将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变更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二)行政审批专用纸文号。在“〔 〕”年份后增加空格,由承接单位按照地区名称填写,以区分具体承接部门,如“杭州”、“柯桥”,不再分承接部门进行编号。
(三)行政审批专用纸页面。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单面变更为双面,加大填写空格行数,方便承接部门填写相关内容。
(四)行政审批专用纸份数。决定书由原一式两份变更为一式叁份,申请人、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各一份。
三、调整报备时间
承接部门报备委托下放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由每季度报备一次调整为每半年报备一次。承接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能处室应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向我委报备半年和全年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填报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统计报表(见附件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需填报省委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将使用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委托机关存档)一并报送我委法规处。
四、其他
请各承接部门认真做好上述事项调整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按时报备相关材料,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委托下放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省经信委调整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