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评审、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一律不得通过评审,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除土地专业的专家外)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地矿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选一位专家。土地专业的专家从具有中级(含)以上土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且专业构成要与《方案》评审任务相匹配,必须有水工环、植被修复和土地等方面的专家。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审,主审专家对《方案》评审质量终身负责。
三、《方案》评审实行分片评审制。按照就近原则,全省分为4个片区,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为第一片区;宁波市、绍兴市、舟山市为第二片区、温州市、台州市为第三片区;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为第四片区。由省厅在相应片区内各选择一家具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力量的省级事业单位承担片区内《方案》的具体评审工作,每届任期为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下一届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省级事业单位名单。2017-2018年度负责各片区《方案》具体评审工作的单位是:第一片区,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第二片区,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第三片区,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第四片区,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上述四个评审单位在所负责评审片区内自己单位承编的《方案》由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负责评审。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下载服务-表格下载-地矿类专栏查询。
四、《方案》评审实行总工审核制。《方案》评审工作由评审单位总工程师负责。评审前,负责评审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重点对《方案》送审材料的合规性、专家组人员和结构的合理性、评审程序公正性等进行把关。评审后,《方案》审定稿(包括评审意见书和专家组长对评审修改内容的审核意见)须由评审单位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公示。各评审单位总工原则上应在收到《方案》审定稿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方案》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方案》评审意见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责成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并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方案》审定稿原件的归档工作,并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审定稿上传到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备查。《方案》审查费用,根据《通知》要求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列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预算。
六、《方案》质量实行随机抽检制。省国土资源厅在下一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上一年度全省已审定的《方案》进行随机抽样检查,重点对《方案》编制、评审、审核、公示、归档等环节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6〕42号)同时废止。本厅下发其他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