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
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
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除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投资活动须遵循如下负面清单规定:
(一)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
(二)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或现金流紧张的省属企业,不得开展基金投资。
(三)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专项资金等限制性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四)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设立或投资基金。
(五)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
(六)不得以基金形式(资本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除外)对以下单位进行投资或开展合作: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单位;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基金管理能力的单位。
(七)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基金业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三、建立基金投资监管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开展基金投资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应在备案或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单项基金认缴额超过省属企业本级净资产10%或10亿元(含)以上的基金实行登记制。企业需在实施基金投资前,将基金概况、资金来源、基金规模、投资行业或范围、实施年限等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登记。
(三)企业基金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包括: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基金参股、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控制权转移;基金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合作方严重违约,以及其他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四)省属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基金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督,就掌握的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基金投资决策管理
(一)审慎开展基金投资活动。按照《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明确决策程序,规范授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决策或个人专断。
(二)制定基金投资计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基金投资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基金投资计划应当包括基金总规模及分项基金规模、当年投资安排、资金来源、投资行业或范围、实施年限等。
(三)严格筛选基金项目。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基金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并由第三方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审核意见。
五、强化基金投资过程管控
(一)企业基金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审核确定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二)企业具有控制力的基金涉及市场化行为的,应按规定以招投标、比价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企业要加强基金业务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等直接获得凭证的投资外,必须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四)企业通过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要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投资协议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通过基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要按规定取得相应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五)企业要加强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对具有控制力的基金,要纳入合并范围;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严禁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不断提升基金投资管理财务信息化水平,强化管理会计方法应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方法等创新,为基金投资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支撑。
(六)企业要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运营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掌握基金项目运营和财务情况。加强基金运营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查,在发生影响投资安全的情况前,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七)企业基金投资退出,原则上要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要求进行。在章程协议中明确退出方案,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退出程序,科学评估出资价值,加强有效监管,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六、健全基金投资考核评价机制
(一)健全基金投资考核评价制度。在综合考虑基金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项目风险和收益偶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进度监测和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基金投资进度和绩效作出合理评价。
(二)开展基金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要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查找项目成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并编制基金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价内容、主要变化和问题、原因分析、经验教训、结论和建议、基础数据和评价方法说明等。
七、严肃违规基金投资责任追究
(一)企业基金投资中,存在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不按规定签订基金投资协议、与基金合作方恶意串通或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或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中有关活动等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将责令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违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基金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损失特别重大或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国家和我省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国资委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属企业基金投资业务发展需要,结合风险管控要求,出台相关操作指引或调整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省属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本通知出台前已开展的基金投资业务,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