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据了解,该《办法》为全国首创,由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制定。
在《办法》中,明确了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无经济供养能力的三种情形。同时,又规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其提供的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收入。
在为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的同时,强调有经济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义务。《办法》中明确:当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高于当地同期8~12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其被供养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范围。
为解决供养费计算操作难问题,《办法》明确了供养费核算公式:
家庭月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供养费以承诺为主,在公示期间供养情况有异议或入户调查发现申报的供养费明显偏低的,应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开展家庭经济核对。民政部门可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查询、推算、核查,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依据。
《办法》还规定:若供养人与被供养人之间有供养协议或法律文书,则其供养费计算从其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公民,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