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在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中,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建立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7号)要求,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严格把好开发项目选址关和核准关。凡开发项目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禁止立项、选址、报批用地,防止乱占滥用低丘缓坡资源,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未能实施或开工建设的,暂缓核准实施新的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
二、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编制提纲、编制程序详见附件1、2),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执行。在没有编制(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完成项目开发各项前期工作的情况下,不予立项、选址、报批用地。
三、严格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按“征转合一”地块、“只征不转”地块分类组合填报)报批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年度**市、县〔市、区〕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项目第**批次用地”,批准文号:“浙土字(******)H〔****〕—****号”),建立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台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项目建设用地应依据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总平图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含配套设施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范围、面积。对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对因受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区开发建设地块位置的,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以书面请示形式(附各调整地块新旧坐标及具体原因)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方可报建设用地原批准机关进行地块调整用地报批〔组件名称:原农转用(征收)报批名称后加(调)字,即“****年度**市、县(市、区)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项目第** 批次建设用地(调)”,批准文号“浙土字(******)HA〔****〕—****号”〕。项目调整地块数超过原项目地块数三分一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从原有建设用地中调出的地块须保持原土地利用现状,地块调整用地报批无需另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调入地块不得涉及耕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地块批准农用地转用面积;新调入地块范围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得超出项目区原批准的土地征收范围。
四、严格依法组织项目供地。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好供地工作,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允许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出让,但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除外。供地完成后,应建立项目建设用地供地台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点状布局的单体建筑(不包括组合体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不高于12米、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建设项目容积率按实际建设用地与建筑面积计算、绿地率不作要求。
五、严格项目动态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在项目开发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及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防止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问题;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安排建设用地,不得突破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严禁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对项目开发违法建设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借开挖建筑地基买卖石料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有序进行。
六、严格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竣工后,须办理项目房地一体登记复核验收手续,对项目区内土地、房屋(含配套设施)面积、坐落、类型和权属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定确认,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因地块调整实际用地位置发生变化的项目,必须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界报告等材料予以复核验收,经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不动产登记。对符合林业生产道路或农村道路用途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区内外道路,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和农村道路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