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省部级劳模的春节慰问和困难帮扶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6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和生活、医疗等特殊困难帮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年度慰问帮扶实施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共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慰问帮扶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春节慰问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专项资金的困难帮扶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特殊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特困劳模”)。撤销荣誉称号、移居国(境)外、自动离职、单位除名、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等情况的对象不纳入上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劳模春节慰问标准及经费来源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困劳模帮扶范围包括:
(一)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本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且经当地补助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问题的;
(三)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需要帮扶的特殊情况。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对象不予帮扶。
第八条 特困劳模帮扶资金用于补助特困劳模当年生活、医疗费用缺口,其中生活费用支出不包括购房、购车、就读高收费贵族学校、自费国外留学及奢侈品消费等项目开支。
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原因导致困难的要以户为单位建立特困档案,由所在单位和基层工会确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劳模,也可由县以上工会入户调查核实。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总工会于每年三季度前做好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工作,根据各市省部级劳模人数、特困劳模人数、困难情况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酌情予以扣减。
各市劳模慰问帮扶金额=劳模慰问金额+特困劳模帮扶金额
劳模慰问金额=当地享受慰问待遇劳模人数*慰问标准
特困劳模帮扶金额=特困劳模困难帮扶总额×(∑当地特困劳模各档人数×困难系数)/(∑各市特困劳模各档人数×困难系数)
困难系数:根据特困劳模当年生活、医疗费用缺口,设A、B、C、D四档,A档(缺口5万元(含)以内)赋系数0.25,B档(缺口5万元到10万元(含))赋系数0.5,C档(缺口10万元到15万元(含))赋系数0.75,D档(缺口15万元以上)赋系数1。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总工会联合发文,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各市。各市财政局应将提前下达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市总工会每年综合考虑需要慰问、帮扶的劳模人数和特困劳模实际困难情况,结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达的资金额度提出年度帮扶计划。各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同级总工会,由各级总工会及时拨付到劳模个人。各地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帮扶资金。
每年3月31日前由各市总工会、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总工会、省财政厅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取消专项资金政策及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财政部门和总工会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工会经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会经费审查部门每年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94号)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