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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8-29 09:1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级每年可在中央补助的项目资金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安排监测评估费。监测评估费除安排用于省级专项工作外,其余部分根据各地监测评估任务统筹分配给各市、县(市、区),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监测评估费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状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结果评估等支出。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按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新建)、库区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等因素进行分配。后期扶持人数的分配权重不低于50%,其他分配因素的权重,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省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50%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新建)、库区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等在全省统筹分配,余下的50%,按各地缴纳库区基金的贡献比分配。

       第八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按小型水库(含新建)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座数、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预算70%的比例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各市、县(市),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后在规定期限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资金分配通知和绩效目标后,应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绩效目标,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结转的项目资金,按照中央、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稽察、内审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应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12〕16号)同时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移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综〔2010〕7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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