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推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委环资〔2017〕212号)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规划》要求,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攻方向,持续抓好“禁实禁粘”,加强农村建房的新墙材推广使用,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支撑建筑业节能降耗和建造方式创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加快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清算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18号)要求,相关执收单位要做好2017年4月1日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以下简称预缴款)清算工作。
(一)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不含已提前返退50%预缴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施工图并经确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执收单位可直接按50%清算或提前返退50%预缴款。
预缴款项目的清算可简化方式,执收单位根据图纸(或变更联系单)、具有编写工程预决算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墙体材料工程量、墙体材料来源、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生产、施工、建设或监理单位确认一致的证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预缴款退还申请表等进行清理结算。
(二)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清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所有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缴入国库。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联系项目单位,并通过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做好预缴款清算工作宣传。
(三)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将预缴款清算项目资料组卷归档,以备查询;并建立预缴款清算台帐,填写《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清算统计表》(见附件),由设区市级新墙材工作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汇总报省新墙办。
三、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新墙材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继续推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已按有关政策规定结算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的预缴款项目不适应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