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智慧交通、智慧健康示范推广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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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智慧交通、智慧健康示范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信息〔2016〕340号)要求,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和网络公示,确定台州市、宁波市宁海县、温州市永嘉县、丽水市遂昌县等4个地区开展智慧交通示范推广项目建设,温州市、宁波市鄞州区、义乌市、衢州市开化县、舟山市定海区等5个地区开展智慧健康示范推广项目建设,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1、在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省交投公司智慧高速、嘉兴智慧交通、金华智慧车联网,千岛湖智慧港航、绍兴智慧安居、杭州智慧城管、宁波智慧健康等示范试点项目的成功经验,在顶层设计、应用服务、资源共享、技术架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保障、建设模式、运营模式以及推进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优化方案,强化示范试点成功案例的复制与推广,带动我省信息经济的发展。 2、示范推广项目建设周期为2017年-2019年,各地要细化年度项目建设目标,做到建设目标可考核、建设任务可落地、建设成效可量化。 3、示范推广市、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智慧交通、智慧健康示范推广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职部门、专人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二、安排项目资金支持 为支持智慧交通、智慧健康示范推广项目建设,省财政通过2017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台州市、温州市永嘉县、丽水市遂昌县等3个智慧交通示范推广项目,温州市、义乌市、衢州市开化县、舟山市定海区等4个智慧健康示范推广项目共计7个项目各50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其中,宁波地区的2个项目,宁波市可参照省里政策给予支持。各示范推广地政府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围绕项目建设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和绩效考核,按预算法等要求及时安排到位,并于2017年9月31日前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示范推广地区政府要创新投资、运行和管理机制。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中的标准化建设,注重业务流程规范与信息技术标准的融合,相关数据和功能要实现部门共享。项目建设要与产业带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创新发展等相统筹。同时,各示范推广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智慧交通、智慧健康示范推广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示范推广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将酌情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市、县(市、区)后续相关项目的申报资格。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