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下放省级能评审查权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的省级能评审查权限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行使,由其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的相关要求,组织能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项目竣工后的节能验收。
二、从严规范能评审查工作。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按《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法规〔2014〕539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审批内容和流程,严把审批关并进行定期报备。在项目审查和后续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公平公正开展能评审查工作,确保能评审查权限下放后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做到工作不乱、质量不减。
三、切实加强能评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能评审查权限全面下放后,我委将加强对各地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积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服务。同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能评审查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内容,及时掌握委托下放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承接能评权限下放工作不力、季度能源“双控”目标连续出现红色预警的地区,将分别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暂停高耗能项目审批直至收回能评审查委托权限等方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