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督查激励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督查激励对象为设区市政府,激励名额为每年3个。
第四条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清单等情况;
(二)浙江省大通道建设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三)浙江省大通道建设年度重点推进项目清单完成情况;
(四)推进大通道建设、促进综合交通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第五条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
(一)工作体系情况,包括设立机构、成立专班、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落实和工作举措情况(20分);
(二)大通道建设年度关键量化指标完成情况和年度综合交通投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35分,其中大通道建设年度关键量化指标完成情况总分20分,100%完成计划得20分;未达到的按相应比例予以扣分;超过的按相应比例予以加分,加分、扣分均不超过5分。无任务指标的,得基础分15分。年度综合交通投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总分15分,100%完成计划得15分;未达到的按相应比例予以扣分;超过的按相应比例予以加分,加分、扣分均不超过5分。无任务指标的,得基础分10分);
(三)大通道建设重点推进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5分,100%完成计划得25分;未达到的按相应比例予以扣分;超过的按相应比例予以加分,加分、扣分均不超过5分。无任务指标的,得基础分20分);
(四)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智慧绿色交通发展等创新性工作情况(20分)。
第六条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设区市申报。次年2月10日前,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第5条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部门评审。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分,根据需要,可征求省级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三)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次年3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确定3个设区市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工作。
第七条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彰;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争取长江经济带、交通战备、PPP项目前期等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等各类补助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在安排省公共建设投资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申报国家各类试点示范、安排省级各类试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五)在安排年度综合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前期推进计划时给予倾斜支持;
(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七)对符合条件的大通道项目优先列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在年度范围内兑现激励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