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及产业发展等规划的相关要求; 2013年10月前建成的造船项目,并己取得土地【注1】、海域使用权证,以及经过相关部门批复的岸线使用证明文件。
二、企业规模
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或累计投资额50亿元以上。
三、生产设施
拥有宽度40米及以上,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以上或具备建造大型海工装备主力产品能力的船坞、船台及配备单机300吨以上龙门式起重设备。
四、经济规模
近三年(2011-2013年)累计产值超过100亿元,或3年中产值最高年份超过5 0亿元,或2011年以来手持订单最高年份超过100万载重吨,或企业年海工装备订单在20亿元以上。
五、管理与技术水平
建立符合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系列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拥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其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的配备符合CB/T3000-2007对一级Ⅰ类钢质一般生产企业的相关要求。
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具有较高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数字化设计工具应用普及率和关键工艺流程的数控化率,使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达到:造船万元产值耗电量不高于120千瓦时,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
六、环保要求
企业应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项目审核。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环保对造船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二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已落实了整改要求。
【注1】:以下情况可视作等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协议);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填海,用海期限为至换发土地证之日止的海域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