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根据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和前三年实际年平均生产规模预估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大于3年的采矿权人,其所缴纳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治理备用金”)、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下简称“土地复垦费”)直接返还;剩余服务年限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核算实际已投入的治理资金与土地复垦经费,以及剩余服务年限内尚需投入的治理资金与土地复垦经费,待基金账户建立后,按尚需治理经费的金额,多退少补,将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费转存为基金。
二、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采矿权人尚未实施治理或正在实施治理但12个月内难以完成的,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仍未改变的,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治理备用金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后,直接上缴同级国库,收入列“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99)”科目,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
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已完成治理并经验收合格或正在实施治理且12个月内可以完成的,足额返还治理备用金。
尚未完成复垦任务的土地复垦费参照上述治理备用金处理方法处置。
三、各地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治理备用金的退还、转存基金及相关工作,特殊情形确需延长时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但延长时间不得迟于2019年9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