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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0-30 12:58: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价机关实施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是定价机关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有关的合理费用支出,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核定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普通高中教学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学校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构成。

       第八条  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包含大型修缮费用)、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和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的折旧额。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平均学生人数,指每年实际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平均学生人数=(年初实际学生数×8+年末实际学生数×4)÷12。

       第十三条  教职工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学生宿舍或食堂工作人员、通过购买服务为公办普通高中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等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得计入教职工人数。

       第十四条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教职工人数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师生比等规定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定编人数。对承担示范、实验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增编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核定的数值。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另行发放的工资以及与教育项目无关的人员工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因解除与教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数额较大的按照补偿金额计算规则合理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公办普通高中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职工意外险等保障学校职工正常合法权益的保险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中,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准规定。

       第十八条  助(奖)学金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支出不得计入教育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详见附表1)分类计算确定,不考虑残值。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二条  公办普通高中获得的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补助有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核减对应支出;无法取得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公办普通高中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教育活动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教育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教育活动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下列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教育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公办普通高中正常教学活动无关的成本,以及虽与教学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与食堂、住宿相关的原材料、水电气、人员、维修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支出;

       (四)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七)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八)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九)因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生均教育定价成本根据核定教育定价总成本与核定年均学生人数来计算。

       核定教育定价总成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

       生均教育定价成本=核定教育定价总成本÷核定年均学生人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成〔2010〕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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