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的转型升级,服务于省内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在境外设立中资控股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有一定带动和辐射能力,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在境外集群式发展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掌握节奏,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做出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对于通过考核的合作区(宁波除外),由省级商务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第五条相关地市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辖区内所属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合作区发展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作区要利用国外优势资源为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发挥我省产业集聚、配套协同强的优势,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国际创新合作,获取境外农业、矿业资源,带动我省产品出口,实现外贸的优进优出等。
第七条 合作区布局要科学合理,重点选择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性强,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合作意愿强烈,有利于扩大出口,以及与我国签有投资保障双边协定或与我省签有友好城市关系,我省企业在该地有投资贸易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
第八条 合作区要具备一定规模和配套设施,能实现滚动发展。具备土地平整,水、电、气、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等设厂条件,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必须有明确的招商目标和招商计划,入区企业原则上以我省企业为主。
第九条 合作区实施企业需有较强实力、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和社会责任感,实施企业近两年资信良好,管理科学,有较强的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条 在遵循国家外交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合作区实施企业要与所在国地方政府或部门建立友好关系或者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合作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合作区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安全和优惠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合作区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重点支持的合作区主要类型有:
(一)以我省传统优势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油气、海洋渔业、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谷物和经济作物等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型园区;
(四)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五)以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信息科技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科技研发型园区。
(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的以特定产业为主、投资规模巨大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所形成的专业性产业园区。
三、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加工制造型园区确认考核的标准:
1. 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不低于500亩,且已开发面积不低于250亩;
2. 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3. 已有5家以上具备中资成分的加工制造型入区企业、且境内投资主体不同,其中至少有3家企业具备浙资成分,至少3家企业已开工建设。具备中资成分的入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
第十四条 资源利用型园区确认考核的标准:
1. 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已获得的资源储备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2. 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不低于500亩(不含资源区域面积),且已开发面积不低于250亩;
3. 已有3家以上具备中资成分的资源加工利用型入区企业、且其国内投资主体不同,其中至少有1家浙资企业。具备中资成分的入区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型园区确认考核的标准:
1. 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厂房等配套条件,已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农业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 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园区土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含农作物种植区面积);
3. 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和烘干、冷链设施;
4. 已有3家以上具备中资成分的农产品加工生产型入区企业,其中至少有一家为浙资企业,入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
第十六条 商贸物流型园区确认考核的标准
1. 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 已完成区内商品展览、交易、物流区域的购建或租赁费用,水、电、路、仓储、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费用合计在1000万美元以上。
3. 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20家。
第十七条 科技研发型园区确认考核的标准
1. 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用于研发、设计、实验、试制、项目孵化路演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2. 已完成区内研发场地、孵化区域、办公室、研发设备的购建或租赁费用,水、电、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费用合计在500万美元以上。
3. 已有具备中资成分的科技研发型入区企业2家以上且国内投资主体不同,其中浙资企业1家以上;研发人员超过20人,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技术不低于10项。
4. 入区企业完成研发设备、材料、信息系统等软硬件设备、人力等运行维护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第十八条 大型专业型产业园区确认考核的标准
1. 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不低于1000亩,且已开发面积不低于500亩;
2. 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设施投资3亿美元以上:
3. 已投产的不同工序和产品的厂房5栋以上。
第十九条 合作区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1. 考核期内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时的正常生产运行企业数量不得下降,园区管理运营状况良好,园区基础设施状况良好,不影响入园企业的正常经营。园区及时完成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数据填报、信息反馈等相关任务。
2. 园区通过确认考核后三年内,园区基础设施投资未增长,入区投资企业未增长的企业,不得参与年度考核。
3. 园区考核期内未在国内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园区应对突发事件有序,未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如发生相关事件,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活动由浙江省商务厅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通知安排。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