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六条,分为总则、财政检查的计划、财政检查的实施、财政检查的复核、财政检查的执行、财政检查档案管理、附则等七章。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检查适用范围、财政检查内容、财政检查原则、职权范围和授权实施、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明确了财政检查年度计划制定和变更、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明确了检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检查回避事项、财政检查纪律、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实地检查和调取资料等检查手段、查账和盘点等检查方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编制财政检查签证单、询问有关当事人、书面征求被检查人意见、财政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内容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明确了财政检查复核制度、复核事项、复核处理、重大分歧处理、处理处罚决定、告诫谈话、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明确了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送达、不服行政处理或处罚的处理、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明确了检查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移交、检查档案排列顺序、检查档案保管期限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明确了阻挠检查的处理、违反检查纪律规定的处理、财政检查文书送达方式、财政检查文书格式、办法具体生效日期等方面内容。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监督局,电话:0571-8806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