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单位,中央驻浙各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核准执法案卷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4〕23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委“自我革命自我净化年”活动,决定调整我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委内审批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服务联系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对需我委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再受理要求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的申请,不再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等前期工作咨询复函。
二、调整委内审批流程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增加受理告知环节,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于依法属于我委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按程序核准;对于依法属于我委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再按程序核准;对于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或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结果、核准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送达,同时附送省发改委统一印制的回执,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寄回存档。
三、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启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见附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盖“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生效。
本通知事项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发改部门要参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完善许可流程,加强投资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