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浙江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课题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3-04 10:25:33
文号: 浙财农字〔2008〕217号

 

主题词: 农业区划  课题与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区划办公室、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资源区划研究课题与经费管理,现将《浙江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课题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浙江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课题与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课题与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经费支持重点为农业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区域空间布局研究;农业自然资源的动态监测与综合评价;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农业资源数据库建设和《农业开发与决策》编辑出版以及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区域、跨流域开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论证等对推动我省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和具有前瞻性、对策性的研究。

   第三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四条  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区办)负责全省农业区划课题综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课题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工作。

   二、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市、县(市、区)农业区划及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有关单位皆可对照条件进行申报。

   第六条  课题申报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申报时,应认真填写《农业资源区划课题研究项目计划申报表(20XX年度)》(格式见附件1)一式3份,并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农区办。

   第七条  省农区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择优选项,确保重点,提出年度课题建议计划。省委、省政府和全国农区办确定由省农区办承担的重大课题予以单列,重点保证。

   第八条  省农区办按照本办法,每年6-7月份将年度课题建议计划上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计划报表,以及项目申报书及必要附件,并由省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农业资源区划研究课题计划与项目。

   三、课题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联合下达的课题计划与项目,将经费拨付给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

   第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在课题完成后,有关承担单位要向省农区办和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不得挪用课题经费。省财政厅和省农区办可视情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 国内调研差旅费。指课题研究在国内调研、动态监测等活动中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2. 图书资料文印费。指课题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文印等费用支出等。

   3. 成果鉴定费。指课题研究鉴定成果所需的小型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咨询费等。

   4. 协作费。指课题协作单位的研究费用。

   5. 劳务费。指课题研究数据、资料等处理的劳务费用。

   6. 其他。指课题研究不可预见费。

   四、课题的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其列为本单位的工作重点之一,为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第十三条  各课题组均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情况,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提出专门报告,经省农区办同意。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每一研究阶段结束后,及时向省农区办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提出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计划研究确已失去意义的项目,报经省农区办和省财政厅同意,可以撤销或变更。经同意撤销的,不影响新的课题申报。已经发生费用的课题,一般只能变更,不能撤销。

   第十六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不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和递交研究成果者,不安排新的研究课题。

   五、课题成果的评审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完成的标志是完成预定计划,形成最终研究成果,并通过专家组评审。对于重点或重大课题的评审应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一般课题必要时可采取通讯评审的形式。通讯评审必须由专家个人写出书面意见后,由评审组组长归纳写出集体评审意见,并经评审组组长签字。最终研究成果直接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采用的,经分管课题的省农区办领导同意后,可免于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应由课题研究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评审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  应评审而未通过评审的课题,课题组应继续进行研究,在不超过半年的时间内重新评审;评审仍不合格者,按未完成处理,并撤销课题,其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课题。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成果最迟于次年4月15日前完成并由课题负责人及时向省农区办送交下列材料:农业资源区划课题研究成果评审证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3份;电子文本1份;纸质文本一式3份。课题成果超过1万字以上的,还应提供1万字左右的缩写本。

   第二十一条  课题形成最终成果后,由省农区办审核结题。

   六、课题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一般应先在《农业开发与决策》杂志上发表。研究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不论公开发表或内部呈送,均应在封面左上角注明“浙江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课题(NQ20XX—XX)”标志;出版时,应在封面和扉页的显著位置注明同样标志。正式出版的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成果应用情况应及时送省农区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由省农业区划学会组织实施。评选工作按照《浙江省农业资源区划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农区办每年将完成的研究课题成果汇编成《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区划研究文集(20XX年度)》,并呈送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同时,积极利用向全国农区办等推荐参加评奖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及其转化后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0日省农区办制定的《浙江省农业区划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资源区划课题研究项目计划申报表(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附件2:农业资源区划课题研究成果评审证书(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主题词:农业区划  课题与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上一篇: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下一篇: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